(二)筹建烟花爆竹仓储,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仓储和运输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抓紧建好我市各批发公司的储存仓库,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此项工作由各级供销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批发公司负责落实。
1、筹建好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福州日用杂品公司北峰仓库现已动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力争在2007年12月底前施工完毕,并通过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各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仓库要按照今年8月市烟花办检查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在2007年12月底前通过安全评估,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组建配送车队。各级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市场实际,购置专业运输车辆组建配送车队,并对驾驶员和押送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开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全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市供销社在燃放前15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级供销社要把好进货关,可采取在采购地实施“公开竞标、货比多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切实从进货源头上把好进货价格。同时要督促下属经营批发企业严格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自律制度,并对零售网点进行价格指导,对不遵守指导价格的网点,要责令整改,不听劝诫的撤消其经营资格,从而抑制市场价格过高的现象。
4、实行余货回收制度。批发企业在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市烟花办要组织烟花爆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制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布局规划,上报编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属重大危险源,各级烟花办应当按照“安全第一、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组织公安、安监、消防部门对辖区内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各县(市)必须拥有且只能有一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五城区设立1个批发单位。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市区内设置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各零售点的布设按每个居(村)委会管理范围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烟花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07年12月中旬前完成。
(五)实行行政许可,做好“两证”发放工作。市烟花办应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应按照“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从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明确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福州日用杂品公司及各县(市)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市烟花办审核,并代核发由安监部门统一制作的和加盖公章的许可证件。福州日用杂品公司烟花爆竹运输证由市公安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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