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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关于新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㈤税费标准
  1、涉及到税务、工商等部门的相关税费由税务、工商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依法征收。
  2、服务费、洗车费、消毒费、装卸费及运输费等由各相关部门申报,报物价部门审定,按审定标准收取,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保障措施
  ㈠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
  市工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物价、经贸、现代服务业、公安、城管和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各市场物业管理部门、定点屠宰厂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工商部门负责管理市场,对非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的经营者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它物质肉产品的经营行为。
  2、农业部门依法履行生猪检疫职责。严把生猪进厂检疫关,落实“谁检疫(验)、谁出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负责在定点屠宰厂进行集中检疫(验)。
  3、卫生部门依法对生猪屠宰、批发和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评价审核和行政许可,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对宾馆、酒店、饭店和集体食堂的用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肉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4、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把好定点屠宰肉产品质量检验关。加强对肉产品加工企业(个人)的监督,加强对生猪产品交易计量衡具的检验、检查。
  5、物价部门依法负责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审批管理,加强猪肉价格管理和调控,确保肉价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6、市经贸委、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负责指导县、区(管委会)、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商业稽查支队负责屠宰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场外经营行为,打击私屠滥宰窝点,会同有关单位对市场、宾馆、酒店、集体伙食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凡缴没的肉产品,必须交由农业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肉产品可以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上缴市财政,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会同农业部门依法处理。
  7、公安部门负责抓好生猪产品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严惩在市场内扰乱市场秩序、聚众闹事、公然抗法的不法分子。
  8、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占道经营的生猪产品摊点。
  9、分宜县政府、渝水区政府、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城乡结合部非法市场的取缔工作,严厉打击管辖区内的非法屠宰场所;加强辖区内市场的管理,各县(区)、管委会要成立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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