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关于新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3、由定点屠宰厂负责在厂区内设立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市场内按规定配备保鲜库、挂肉架、计量衡器等必要的交易和服务设施,卫生条件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肉产品批发市场不得另收交易服务费。
  4、肉产品批发进场交易。凡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含养殖专业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均可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肉产品批发业务只能在肉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5、各肉产品批发商要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确保供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觉平抑物价,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各肉产品批发商应具有较好的生猪产品经营经验,熟悉动物防疫和肉产品卫生知识,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并有与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6、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对各肉产品批发商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批发商组织猪源、生猪屠宰量、服务质量、市场供应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垄断经营、哄抬肉价、欺行霸市、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不法批发商,由工商和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7、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外肉食品流通企业、屠宰厂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区必须具有检疫、检验印章和出厂合格证、非疫区证明、进货凭证等手续。
  ㈣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
  1、根据国家《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在定点屠宰厂集中进行检疫、检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市场生猪产品的监督检查,对销售病害生猪产品的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当事人应依法从重处罚。
  2、生猪定点屠宰厂要严格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生猪进厂、检疫、屠宰,肉产品检验、保存、运输、销售各环节要严格依照法规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