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0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新余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政府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新余市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大型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新余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门户网站与市政务内网实行物理隔离,与市政务外网实行逻辑隔离。政务外网是门户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基础,主要运行政务部门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和不需在内网上运行的业务;门户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