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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7〕10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三路油气加注站液化气储罐"11.24"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7]2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把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内所有加油站。要督促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查找安全问题,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长效化。各加油站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大装置检维修、重大工程改造等特殊作业环节现场安全管理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通报精神,结合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隐患整改情况复查的通知》(苏安监[2007]173号)的要求,对辖区内加油站再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和梳理,特别是要加大对地方加油站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责令其停业整顿,不整改到位不得恢复营业。对整改无望的,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加大安全评价报告真实性、符合性的核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中国石化江苏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承诺的隐患整改期限一律调整为2008年6月30日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继续经营,各地安监部门要做好两大集团隐患整改跟踪督查。
  三、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各地在危险化学品经营申报受理中,要严把申报材料审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必须补正齐全后方可上报。在换证过程中发现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及时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按要求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四、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加强新、改、扩建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未经安监部门竣工验收的新、改、扩建加油站不得投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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