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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跨部门的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涉及民生问题的项目应由社会公众评价;一般性项目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应于考评结束后30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各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对于不涉密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绩效考评报告3个阶段。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考评对象和下达考评通知。根据预算管理要求,自治区直属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自治区各部门应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二下”批复的预算,自治区直属部门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拟定考评工作方案。考评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报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自行评价。考评对象首先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提交《自治区部门预算支出绩效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印发)。

  (二)形式审查。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应当对考评对象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考评对象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和非现场考评。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考评对象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的具体实施者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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