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管理原则。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考评对象的部门、行业、项目特点,商自治区直属部门制定分类的绩效考评办法。
(三)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评应以法律、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评工作应采用规范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准确合理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的绩效情况。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方针、政策;
(三)自治区财政厅等自治区直属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四)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五)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
(六)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文件;
(七)部门的项目预算申报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八)部门决算报告;
(九)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绩效考评可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部门预算支出为对象实施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也可以项目支出为对象实施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跨部门的项目。
第九条 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其中重大跨年度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十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三)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