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11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自治区各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与中央配套实施的项目资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绩效考评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自治区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