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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大力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一)筑牢防控火灾事故的社会基础。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医院、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普及及时组织引导群众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等“两个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建设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建设标准》、《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五个统一”建设标准》、《人员密集“九小场”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及《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农村消防建设标准》等“七项标准”制度,大力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从确保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出发,实行火灾隐患举报、曝光、督办、评估“四项制度”,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火灾隐患整改纳入政府督察的内容,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要明确整改责任;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出决定。
  (三)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全市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电器检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应参加公众责任保险而未加入的,消防部门不得给予验收,工商、治安、文化、房产等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年审登记或办理有关证件。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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