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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聊政发〔2006〕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聊城实际,现就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聊城、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和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及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内容纳入当地“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并认真贯彻实施。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县区(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市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调整、充实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消防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
  (二)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积极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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