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和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自付比例,其医药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二级医院2-3个百分点。将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人口和低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急救除外),视病情予以转诊,否则不予支付费用。逐步探索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三)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在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城改造居民区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预留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已经建成的社区或小区,现有的公共设施用房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或开发商,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已将公共设施用房租赁的,由政府协调予以收回,并交给社区卫生机构无偿使用。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产权变为政府所有,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使用。今后城市卫生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与建设。
(四)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原则上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部分不能归并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确保公共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特需延伸服务,参照有关标准,制定服务价格、分配服务收入。
(五)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收入和非医疗卫生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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