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未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合理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指导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居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现有卫生资源利用情况,研究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辖区或每3万-10万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在1000-2000平方米;以社区居委或5000-10000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在150-350平方米。按照每2000至3000服务人口配备1-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站按6名工作人员标准配备,人员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单位现有人员调剂解决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都要竞争上岗,实行聘任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设备配备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公共卫生方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重点实行一体化管理。要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建设计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和部分二级医院以及隶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
(三)鼓励社会参与,多元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确处理坚持政府主导与鼓励社会参与的关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采用公开招标等多种有效形式,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计划免疫、儿童、孕产妇系统化管理、产前咨询、孕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项目转移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加快完善大中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和标准。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首诊制试点,逐步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