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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聊政发〔200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 〔2006〕34号)精神,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现就做好近期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加快制定能源节约规划。研究制定《聊城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聊城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建委、农业局负责。
  (二)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化工、造纸、有色金属、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和5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
  (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推行住宅建筑与太阳能利用的一体化。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建委、农业局负责。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实施《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的审查监督与管理。积极推进城镇供电、供热、供气体制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搞好一户一表制的推广和改造。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公用事业局、质监局、经贸委负责。
  (五)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汽车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选配先进节能适宜车型,提高燃油利用效率。该项工作由市交通局、经贸委负责。
  (六)加强能源利用监测。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聊城市能源利用监测计划》,依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积极开展能量平衡工作,为加强节能管理、实施节能改造提供科学的依据。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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