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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总结和推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抗震设防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小区。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选择1-3个村或小区进行防震抗震试点建设;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扩大村镇抗震设防覆盖面。

  (四)组织农村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培训。各地要通过组织培训班、学习班等形式,普及抗震防灾知识。要逐步培养一批责任心强、业务技能高且掌握基本抗震知识的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农村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对县(市、区)的培训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加强农村民居抗震实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各级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农村民居结构形式和建筑材料特点,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实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要编制适合不同烈度地区、满足不同建房标准、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筑设计方案或标准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使用。

  (六)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网络。各地要根据农村技术水平和管理力量,依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建筑技术骨干、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等基层组织资源以及志愿者队伍,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组织,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纳入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地震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价格、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依法支持和鼓励农民集中新建抗震民居或成片改建已建的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科学技术指导,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提高民居抗震能力。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编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在2008年8月底前报省地震局。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二)加大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充分利用征地安置和救灾扶贫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要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支持和帮助农民申请银行建房贷款,尤其要重视并解决好特困户、贫困户的实际困难,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对口扶贫、对口支援单位要积极帮助贫困地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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