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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0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震局、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震局、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

  为全面推进广东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切实增强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农民自愿、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二)工作目标。至2010年,全省农村新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工程设施,具备抗御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示范村并逐步推广。至2020年,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实现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二、主要任务

  (一)制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农村村镇道路布局和房屋、广场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要能够满足迅速抢险救灾和及时疏散人群的要求。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抗震设防要求复核工作,使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避开可能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危险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

  (二)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对统一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中介监理机构对房屋建设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对于已建的未经抗震设防的住房,要引导、鼓励和帮助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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