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具体标准为:以退职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同时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鲁劳社〔2001〕29号文件规定的120元调节金继续保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
(六)本意见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和办法。
八、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养老金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省、市关于提高统筹层次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完善市级统筹。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调整、统筹项目、参保缴费等重大政策,由市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不得另行作出规定。
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结余的基金是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基金的使用须经市研究确定。
要完善市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里下达的上解计划及时足额上解市级调剂金。市对下调剂实行考核拨付制度,基金的下拨与各县(市、区)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具体上解下拨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九、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坚持边推进边规范,促使企业年金工作有较大发展。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促进企业年金规范化运营,保证基金安全。
十、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完善工作制度,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