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养老保险基金增收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配套联动,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省、市制定的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奖励制度,依法将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做实个人帐户工作,个人帐户按3%起步做实,并逐步过渡到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个人帐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凡按规定补缴2006年1月1日以前的欠费,其个人账户部分仍按11%的规模记入。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查工作,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其中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健全缴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防止出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影响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发生。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凡已按规定落实了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帐制度,或虽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帐制度,但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差额申请。经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将追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并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各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