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运用价格杠杆,调控能源供应和使用。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电、油、气等能源,建立与能源供应相联系的价格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能源价格。制定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建立超能耗加价制度,凡是超过能耗标准用能的,实行加价收费。收取的超能耗加价费纳入同级节能专项资金。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
(八)强化税收调节功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和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超标准用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技术设备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九)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节能行政管理、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
(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十一)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市政府设立节能奖,每年对有重大节能贡献的单位、个人和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贸委、市政府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实施节能奖励制度,对重大节能项目和在节能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节能执法监管
(一)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机构和节能管理队伍建设,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建立节能执法队伍,完善节能监督体系,依法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
(二)加大节能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
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的规定,健全节能执法监管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尺度,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能源利用、节能管理、淘汰落后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规定执行情况等。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用能单位和行为,对于严重浪费能源现象要给予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实行能耗统计公报制度。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充实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强化对GDP能耗等节能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建立全市能耗统计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和重点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指标,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用能单位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