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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采取有效方式,推广节能技术产品,交流节能经验信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
  五、实行激励和约束并举的节能政策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节能专项规划。把“十一五”规划中确定的约束性节能目标进行细化,通过节能专项规划,分解落实到各地、各行业和各重点用能单位。
  (二)实行能耗总量控制制度。以2005年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为基数,按照全市“十一五”规划的发展速度和节能目标,确定各县(市、区)“十一五”及各年度能源消耗增长量,作为总量控制指标,建立GDP增长与能耗总量挂钩的联动调控机制。各县(市、区)要相应地将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重点用能部门和单位,建立产值、效益增长与能耗总量挂钩的联动调控机制。
  (三)实行节能目标管理。要把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按年度逐一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企业。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县(市、区)政府、重点用能企业都要层层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四)实行节能一票否决制度。把万元GDP能耗等指标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凡是没有完成节能降耗指标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平,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依法组织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
  (六)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制度。对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石油化工、造纸、纺织等重点耗能领域的建设项目执行能耗准入标准。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篇章,并经专门机构评估论证,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备案或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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