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6〕82号)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步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5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提高聊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及污水处理厂汇流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聊城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及污水处理厂汇流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平均每立方米1.0元,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提高到每立方米0.9元,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提高到每立方米1.0元,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纯净水生产等)用水提高到每立方米1.1元。
二、供水企业负责代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