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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的意见

  (四)保障必要的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社区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千户每年不少于10000元核拨,由县(市、区)政府分担,市级政府适当补助。社区服务站的服务收入和“费随事转”经费全部留作社区工作经费,以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经法定程序选举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生活补贴,应不低于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依托社区,建立健全社区基层管理体制
  (一)完善社区居民自治。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的性质、地位和权利,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搞好对社区的服务,主动接受社区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自觉维护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完善居民自治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发挥好协调利益、化解矛盾和排忧解难的作用。
  (二)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 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对社区组织开展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据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
  (三)妥善处理社区居委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
  (四)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驻区单位应大力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一)加强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建设。各县(市、区)、各街道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各社区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站。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县(市、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要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应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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