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社区组织、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按3000户左右规模设置。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维护社会治安,做好青少年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和优抚救济等工作,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加强社区居委会成员队伍建设。鼓励从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委会中。社区居委会成员职数按每300户配备1人确定,最低不得少于5人。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快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步伐。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把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努力解决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服务用房,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建设标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经费划拨等环节的监督,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应当建设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纠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居民入住一月内,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由当地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社区无偿使用。老城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原则上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尽量整合、调剂、利用现有设施资源加以解决;社区内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可通过共建的方式,将闲置的设施、场地等资源,无偿为社区、居民小组提供办公场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