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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广大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供养资金筹措遇到了困难,五保供养工作受到了较大影响。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妥善解决五保对象生活问题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一)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审定辖区内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及时将他们纳入五保,切实解决“应保未保”问题。
  (二)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根据我市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及五保供养的需要,原则上每人每年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随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变化而适时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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