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和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集聚区等功能区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七、强化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监管
(一)明确职责。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市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监管体系。
(二)全面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按照《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 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抓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交运营能力、完善公交法规制度、规范公交市场行为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要尽快建立由公用事业、规划、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动机制,共同协调涉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问题,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对非法侵占公交站点和公交线路的违规营运车辆要坚决取缔,要严厉打击扰乱公交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要认真抓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线路、文明车组和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切实搞好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化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城市公共交通文明服务公约,继续抓好城市公交领域的服务承诺制度,充分利用12319等信息服务平台,倾听和收集乘客反馈意见,改进和调整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