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局。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按部门数据报告制度、聊城市服务业调查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各种统计资料和财务资料。对拒报和屡次迟报的部门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部门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要及时报送市统计局。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和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市统计局每年对各部门开展一次统计检查,并对部分部门开展统计巡查。
  检查采取自查、互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的检查制度,对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统计局将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各部门统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把考核情况通报其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制度,其程序如下:
  (一)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报告、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情况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市统计局根据部门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确认;
  (三)市统计局作出考核结论、颁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或复核,对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由市统计局颁发《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由市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