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拟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聊城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计划书》;
(三)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四)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九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关。
未经市统计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一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直接实施上级部门的合法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向下布置的同时,均应将布置文件和统计报表制度抄送市统计局。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市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与市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市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