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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市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抽样方法(针对抽样调查)、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级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单易填。
  第十七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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