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立、综合统计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等情况报市统计局备案。综合统计负责人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变动要征求市统计局的意见。
第六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在统计范围上逐渐实现对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市统计局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市统计局和所在地统计部门及时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研究。
(五)负责本部门的统计普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六)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及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原则上至少两年不变动。
新补充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继续教育,保证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十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