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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统计局制定的《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聊城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聊城市统计局  2007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及中央、省驻聊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计划,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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