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金融支持。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互联互信的合作关系,积极为担保机构和办理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担保倍数,有限分担贷款风险责任。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商业银行应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政服务。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时,凡符合要求的,有关登记部门应从简、从速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办理担保业务时,涉及登记、公证、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的最低限收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定,有关登记部门不得强制性要求评估。抵押物需要评估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有关登记部门对评估结果依法予以认可,并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物价值评估结果的使用期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定,在双方均认可的使用期限内,抵押物评估结果可连续使用。推行资产余值抵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限制或阻碍担保机构开展资产余值抵押业务。
五、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依法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确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顺利建设,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聊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金融监管、中小企业、税务、监察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议事项;检查调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建立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重大事项通报和担保信息统计制度。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服务业办公室承担。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促进担保机构建设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