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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二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三是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四是已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价、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处置机制。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信息资源,控制信用风险;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担保机构应当控制对单笔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单笔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的10%。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市财政要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参照《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落实对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59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另外,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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