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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聊政发〔200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创业投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及省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信用聊城”的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开展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力争“十一五”末,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补充,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体系构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政府全资或参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设立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设立的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应规范为独立法人。
  (三)组织形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四)信用评价。担保机构应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由人民银行组织对其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公安、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逐步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五)行业自律组织。在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适时组建聊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营,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加强行业协作和经验交流,取长补短,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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