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倾斜,重点做好“多予”的文章。中央和省市已明令取消和废止的税费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恢复,更不得巧立名目,违反规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各种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农户,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顶各种税费;在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兴办农村义务教育、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乡以上道路修建、大中型水利设施、广播电视电话等农村公益性事业和社会事业,应由各级财政和部门承担的资金决不能转嫁给农民和村集体。
三、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
全市仍原则上不搞村内“一事一议”,确需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必须从严控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四必须”、“两不准”。即必须以村为单位;必须用于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限定在上限规定内,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非劳动力年龄段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必须履行民主和审批程序。不准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准以乡镇为单位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四、强化措施,严格控制水费等生产费用的收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受益大的多负担,受益小的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原则和“一个漏斗向下”的要求收取水费、清淤费等生产性费用。市、县(市、区)减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水费等生产费用预算方案的审批关,市减负办负责审批到乡镇,县(市、区)减负办负责审批到村,并向市里备案;凡未经减负部门审核审批擅自收款的,一律按加重农民负担处理。凡向农民收取水费等生产费用的,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由乡镇经管站组织填写和发放市减负办监制的《农民承担生产费用通知单》,并随时向农民开具《农民承担费用专用收据》,对不发《农民承担生产费用通知单》和不开专用收据进行收款的,农民有权拒缴。市、县(市、区)减负部门对水费收支使用情况每年要组织一次全面审计,对使用不合理和挤占挪用的,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压减下一年度收取数额,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切实加大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力度,保证村级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