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指标内,所有排污企业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省、市、县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二)新建污水处理厂建成当年满负荷运转率不低于60%,现有污水处理厂建成3年满负荷运转率不得低于75%。
(三)各县(市、区)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年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四)所有燃煤电厂按期完成脱硫工程和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建设。
(五)新建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
(六)钢铁、电解铝、铜冶炼、焦炭、水泥、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全部进行节能评估。
四、检查步骤和方式
(一)自查阶段(7月4日至7月22日)
根据确定的节能减排检查内容,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开展自查,并于7月22日前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环保局和市经贸委。
(二)集中检查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
各检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检查。明查组负责听取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的汇报,并查阅档案资料;暗访组负责对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暗访组人员名单、检查内容及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临时商定。 各检查组于7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四)总结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整改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节能违法行为和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超标准用能、用水的,按照《山东省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实行加价收费;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要求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对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限期整改;对群众多次举报、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同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按高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