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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聘任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要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的收入差距。
  要根据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求,逐步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由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管养分离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将维修养护业务和人员进行分离,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阶段,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转制为企业的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阶段,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完全剥离,水管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
  (六)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行业优势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按照省、市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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