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辖区内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当地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既承担上述某项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本次改革转制为企业的,应确定转制基准日。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实际共同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水利部、人事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在同级政府批准的人员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和基本支出测算,测算结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列入同级财政支出。
(三)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强化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确有困难的,不足部分由收取的河道维护费、水费中调剂解决。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更新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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