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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2007年6月)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的目标:通过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起机构合理、人员精干、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
  (二)主要任务: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为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管核算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他部门管理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管理权限。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及跨县(市、区)大、中型防洪排涝和灌溉调水工程的管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其他部门兴建的水利工程由部门自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各水管单位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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