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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次换证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愿放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另行发包。
  (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干部要给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七)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法给予解决。
  (八)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承包地的处理。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义务兵,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关系已迁出,仍具有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在1998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直未享有城镇居民社会生活保障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刑满释放回原籍的人员成员资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
  (九)农转非人员成员资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规定精神,从2000年起,凡将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除正式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社会生活保障工作者外,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之前落户小城镇的人员,按照国发〔1997〕20号文件执行。
  (十)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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