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次换证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愿放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另行发包。
(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干部要给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七)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原承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法给予解决。
(八)义务兵、大中专在校生承包地的处理。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义务兵,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包括连续在读的研究生、博士生,在服役、上学期间,其户籍关系已迁出,仍具有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在1998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直未享有城镇居民社会生活保障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刑满释放回原籍的人员成员资格参照前述规定确定。
(九)农转非人员成员资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规定精神,从2000年起,凡将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除正式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有社会生活保障工作者外,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之前落户小城镇的人员,按照国发〔1997〕20号文件执行。
(十)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