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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延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所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二轮延包工作规范的,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依据。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签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轮延包不规范和没有开展二轮延包的,以这次清理整顿张榜公示后群众认可的农户承包面积作为确权确地的依据,签订承包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关于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的问题。已完成第二轮土地延包任务的村、组,只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将土地承包到户的,在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家庭承包地。对一些村、组还在实行“两田制”、超5%限额预留的机动地,包括村干部私留的其他集体耕地,都必须按照现有人口均分到户。在第二轮延包时一些村、组没有按人均发包土地造成人地矛盾的,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首先用机动地找平,然后通过“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对一些村、组约定对家庭承包地实行“三、五年一调整”的,要结合这次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现有人口调整到位,执行30年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的规定。对一些村、组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地发包给个人或者外单位的,应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发包地均分到户;对将承包费一次性收齐的村、组,要将自土地调整到位之后的承包费全额退还给原承包人,确实没有能力退还的,要经过全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解决办法;对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四荒”地,只要承包程序合法,承包费合理,应执行原合同。
  (四)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处理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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