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对县(市、区)的奖励
  1.对完成年度收入预算,较上年同比增长幅度超过20%,且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70%以上的县(市、区)(不包括经济开发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再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奖励。
  (1)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内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2)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6-10个百分点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8万元。
  (3)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以上,每个县(市、区)的最高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2.对财政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长5个百分点以内的县(市、区),授予财源建设二等奖称号,对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市、区),授予财源建设一等奖称号。
  三、对收入征管部门的奖励
  1.对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市、县级分享部分)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支持地方财源建设特别奖称号。每超额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一个百分点再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
  2.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完成年度收入预算任务后,按年度实际收入的0.5%给予奖励。
  四、对金融部门的奖励
  1.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的奖励。全年月平均各项贷款余额(剔除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部分)与上年相比增幅达到16%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增幅高于16%的再按以下标准进行分档奖励:
  (1)增幅在16%-20%的,每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
  (2)增幅在21%-25%的,每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3)增幅在26%-30%的,每个百分点奖励1.5万元;
  (4)增幅在30%以上的,每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2.对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聊城市分行根据对经营存贷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的奖励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3.对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部门,授予支持地方财源建设特别奖称号。
  五、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对象
  1.奖励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奖励资金,一律按照市、县(市、区)税收分享比例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其余各项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负担。
  2.奖励对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其他企业的法人代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