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财政局制定的《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聊城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
(聊城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企业的奖励
1.对支柱财源企业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市、县分享部分剔除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后,下同)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并授予财源建设特别贡献奖称号。具体标准是:
(1)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00(含2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10奖励;
(2)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00-500(含500)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8奖励;
(3)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1/6奖励。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0%的企业,再按当年新增额的10%奖励。
以上,每个企业的最高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另外,对于达不到上述奖励标准,但当年上缴市级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重点财源企业,视上缴情况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中小企业的奖励。对年度上缴税金(市、县分享部分剔除税收优惠政策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后,下同)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按上缴税金比上年增加额分档进行奖励,并授予财源建设特别贡献奖称号。具体标准是:
(1)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5(含25)万元以内的,按新增额的1/10奖励;
(2)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25-50(含5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1/8奖励;
(3)年度上缴税金新增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1/6奖励。
(4)对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上缴税金增幅达到25%的,再按当年新增额的10%进行奖励。
3.对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实行奖励。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利高,能够促进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范围根据企业和项目对财政贡献的大小进行确定。
4.对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工业企业的奖励。对年度内工业企业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以上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品牌的,按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