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从源头上把好能源资源节约关,减少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要求,现就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化工、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2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二、具有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应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为项目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提供准确真实的节能评估报告,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批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市及各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四、市及各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备案。
五、对擅自批准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六、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