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建筑节能评审认定,未经节能评审认定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以政府办公建筑为突破口,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既有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重点是对政府机构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热计量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用热计量收费。2007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完成市级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建立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积极发展“节能公交”,建设完善公交节能体系。继续推动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优化,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鼓励客货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运力结构,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运输车辆和绿色环保车辆,加大车辆节能改造力度,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利用通讯技术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等,优化运输工具的实载率和运输服务环节,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减少运输系统能源和资源的消耗。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强化监管,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规范各级节能、环保监管监察机构设置。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充实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加快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建立健全市监察、县(市、区)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重点加强对县(市、区)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和执法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大力支持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实施“数字环保工程”,加快污染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环境监测、环保监察、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制。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规章配套办法的完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适时制定聊城市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办法、辐射污染防治办法、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抓好贯彻落实。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落实山东省产品能耗限额节能标准,加快制定以产品能耗限额为重点的节能地方标准。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钢铁、电解铝、焦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地方性排放标准。认真组织落实《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2007年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区)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停审批该县(市、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文件,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