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认真地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落实和衔接工作。一是要尽快调整理顺审批职能,规范审批权限,明确协作关系,加强和完善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完善备案、核准的范围和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权力上收行为。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围绕重点部门和行业,对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二是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做到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便民、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