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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和学校的资助面。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每生每年1500元。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按照《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抓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按要求确保本级应承担资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拨付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 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奖学金和助学金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资助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真正使此项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四)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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