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省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奖励名额,每生每年奖励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每年下达的资助名额,每生每年资助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中,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我省毛南族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与中央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中,省属院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黔南自治州、毕节地区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4∶3∶3比例负担,铜仁地区、黔西南自治州、黔东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州(地)、县(市、区)按6∶2∶2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