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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单位:吨/年

┌─────┬─────────┬────────┬────────┬─────────┐
│  水体  │ 理想水环境容量 │  水环境容量  │ 污染物排放量 │   剩余容量   │
│     ├────┬────┼────┬───┼────┬───┼────┬────┤
│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COD  │ 氨氮 │
├─────┼────┼────┼────┼───┼────┼───┼────┼────┤
│  长江  │1336989 │ 93227 │1335023 │92919 │ 12860 │ 1808 │1327964 │ 91730 │
├─────┼────┼────┼────┼───┼────┼───┼────┼────┤
│  沱江  │ 39915 │ 1221 │39384  │ 1138 │ 1800 │ 332 │ 38153 │ 906  │
├─────┼────┼────┼────┼───┼────┼───┼────┼────┤
│ 永宁河 │ 14778 │ 518  │ 13296 │ 274 │ 18561 │ 1316 │ 7514 │ -814 │
└─────┴────┴────┴────┴───┴────┴───┴────┴────┘


  表6
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结果

                                          万吨/年

┌─────┬─────┬───────────────┬────────────────┐
│区域   │ 面积   │   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   │   污染物面源允许排放总量   │
│     │  (km2) ├────┬─────┬────┼─────┬─────┬────┤
│     │     │ SO2  │  NO2  │ PM10 │  SO2  │  NO2  │ PM10 │
├─────┼─────┼────┼─────┼────┼─────┼─────┼────┤
│城市控制区│ 12246.95 │ 5.4585 │9.1409  │ 5.8825 │ 0.8188 │ 1.3711 │ 0.8824 │
├─────┼─────┼────┼─────┼────┼─────┼─────┼────┤
│城区控制区│ 62.28  │ 1.1601 │ 1.3921 │ 1.1601 │ 0.1740 │ 0.2088 │ 0.1740 │
└─────┴─────┴────┴─────┴────┴─────┴─────┴────┘

  (二)排放总量目标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市政府与四川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泸州市环境容量核定,结合我市发展规划和环保管理要求,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以四川“西部化工城”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我市确定为全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作为节能减排的切入点,把延伸产业链为重要手段,建立企业间资源再利用、再循环机制,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指标,通过污染物总量控制,实现:

  废水排放总量:31200万吨  COD排放总量:4.5万吨

  氨氮排放量:5000吨     废气排放总量:493亿立方米

  SO2排放总量:5.0万吨    烟尘排放总量:2.20万吨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1.5万吨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4.7万吨

  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3万吨

  (三)、污染治理能力目标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9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75%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        98%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6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85%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        95%

  医疗废物处置率          10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四、生态建设和保护目标

  --基本完成28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系统。

  --完成14个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35个村的农村能源示范村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25万户

  --建设7个乡村工业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建设14个农村集镇引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建设14个规模化畜禽渔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建设1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

  --建设5处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创建14个环境优美乡镇和70个文明生态村(包括生态文明小区)。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60平方公里。

  新增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35万亩,对全市651.69万亩森林实施常年性管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61.465万亩。治理沙化土地2万公顷。坡耕地改梯地4.73万公顷,采取生物、工程技术措施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土地5万公顷,改良草地2.06万公顷,人工种草0.68万公顷,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40%,年新增保土2035万吨,江河泥沙量减少32%。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十一五”期间,力争将泸州建成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市区)    95%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市区)      90%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市区)      8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建成区         100%

  -县城                   80%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建成区          60%

  -县城                   50%

  汽车尾气达标率-全市            8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全市        95%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全市         10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市区        95%

  -县城                  60%

  -乡镇                  4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区        95%

  -县城                  80%

  -乡镇                  5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         40%

  -县城                  30%

  六、环保管理能力目标

  环境监测:建全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大江大河省界、市州界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建成降水自动监测网络;建成电磁辐射、放射性监测能力;建成应急监测的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力争建成环境噪声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泸县、合江、纳溪环境监测站达到标准化水平。

  环境监察:泸县环境监察大队、龙马潭区环境监察大队、江阳区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达国家一级标准,其余区县监察大队达国家二级标准;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达到42台(套),使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率大于80%。

  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实施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50%的重点污染源实行企业环境报告制度。

  七、环保重点控制区域、行业及企业

  (一)环保重点控制区域

  我市“十一五”期间环保重点控制区域确定为两江(长江和沱江)、两河(永宁河、濑溪河)、三区(福宝自然保护区、画稿溪及黄荆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泸州段))。

  (二)环保重点控制行业

  火电、化工、造纸、酿造、炼焦、矿山开采行业和放射源使用单位。

  (三)环保重点控制企业

  根据现有污染源情况和“十一五”发展规划,我市重点工业污染源如下:

  废气:泸州电厂、泸州市江阳钢铁公司、四川和益电力股份公司、黄埔电力公司、泸天化集团公司供热工程、泸州热电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公司、叙永金虹肥业公司、四川中油金诺石化公司、泸县福集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废水:泸州巨森纸业公司、泸州北方化学工业公司、叙永金虹肥业公司、泸州江门造纸有限公司、泸天化集团公司、泸州天力化肥厂、泸州鑫益实业公司兴盛分公司、泸县明翔农产品深加工公司。

  固体废弃物:长江化工厂铬渣。

  放射源单位:泸天化(集团)公司、国营六九二厂、地矿开发局113地质队、省煤田地质局135队、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五章 “十一五”期间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环境监管,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强化建设项目管理

  继续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的设施和措施,把住新污染源的审批关和验收关。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严格进行环保准入管理,对浪费资源和能源、严重污染环境,工艺落后以及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限制高污染、高风险的项目进入重点流域,实行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容量的区域、流域,不准新建排污企业。推行以规划环评为主的战略环评和重大决策环评,将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发展规划与决策阶段。

  (二)加快污染治理进度

  以火电、化工、造纸、炼焦、食品、酿造等污染行业为重点,加大老污染源治理力度。全面关停、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防止已关停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依法关闭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对污染严重的区域、流域,严格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集中整治。督促生产企业结合结构调整加快技术改造,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逐步实现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督促排污单位建立内部环保监督机制,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并整治长江(泸州段)港口码头建设,取缔不符合港口岸线规划和污染严重的煤码头及散货码头。

  市政府已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削减10%,累计削减量分别为1863吨、3074吨和297吨;实施《四川“西部化工城”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到2010年,化工产业万元工业产值综合能耗下降25%,万元工业产值取水量下降35%。

  (三)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清理整顿,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的企业,坚决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制定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积极开辟备用饮用水源,重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制定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四)依法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并制定分解实施方案,按此核定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为今后推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有偿转让奠定基础,逐步实施排污权有偿交易,严禁无证排污、超量排污。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对污染源的监控。在2010年前,完成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含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实行省、市、区县三级联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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