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为促进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煤矸石综合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燃煤电站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84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
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
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原
国家经贸委等部委下发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等文件 ,明确了一系列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