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项目。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
(三)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四)企业难于安排内退又难于实现再就业的接近退休的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援助补贴。
第五条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对免费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合格使其取得再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会同财政部门按培训层次的不同和自治区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会同财政部门按每人200元(“4050”人员按25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
(三)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标准: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在其进行改制、改组、改革和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凡对富余职工进行内部转岗培训、妥善安置、不推向社会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内部转岗培训人数每人不超过400元进行补贴。
(四)社会保险援助补贴标准:
在自治区未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前,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社会保险援助补贴。社会保险援助补贴标准按这部分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
第六条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核拨程序。
(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职业培训机构可凭已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身份证、失业人员取得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效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自主开业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等原始资料,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表》(附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时先拨付50%补助资金,接受培训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再拨付50%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