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我市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49号)
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房地局、教育局、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对我市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对我市临时生活特殊困难群众实施紧急救助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高效、快速救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保障其基本生存条件和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急救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对于在我市居住的本市居民、来长就业务工以及流浪乞讨等人员,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当地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紧急救助。
二、紧急救助的机制和程序
(二)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三)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四)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市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五)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